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锡署发〔2007〕103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7〕8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盟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2007年自治区确定我盟二连浩特市、西乌旗、西苏旗为试点地区,2008年将扩大试点范围,2009年全面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原则上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实行旗县级统筹。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并对困难城镇居民给予倾斜,补助经费要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具体补助数额按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实施意见执行。四、自治区试点旗县市区的试点实施方案通过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盟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实施并报自治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