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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草畜平衡实施细则(暂行)补充意见的通知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草畜平衡实施细则(暂行)补充意见的通知
(锡署发〔2007〕91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
  为进一步完善草畜平衡制度,着力解决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增强实施细则的可操作性,行署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锡林郭勒盟草畜平衡实施细则(暂行)补充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行署报告。
  当前,秋季农牧业生产进入关键时期。各地要把草畜平衡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认真研究,精心部署。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抓,结合秋季农牧业生产工作,专项推进,认真落实。二要广泛深入宣传动员,做到家喻户晓,充分调动基层和农牧民的积极性,为深入实施草畜平衡制度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三要切实落实各主体责任,真正发挥政府作为责任主体、嘎查委员会作为落实主体、监督机构作为监督主体的作用。

二○○七年九月十四日

锡林郭勒盟草畜平衡实施细则(暂行)补充意见

  为加快推进“两转双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总结近年工作实践,现对《锡林郭勒盟草畜平衡实施细则(暂行)》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草畜平衡制度是指在合理确定暖季载畜量的基础上,秋冬季备足饲草料,春夏季推行休牧或轮牧,并大力提倡接冬羔、早出栏、快周转的生产经营模式,实现全年草畜动态平衡。
  二、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实施草畜平衡制度的责任主体,嘎查委员会是实施草畜平衡制度的落实主体,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是实施草畜平衡制度的监督主体。
  三、冷季草畜平衡核定办法
  (一)冷季草畜平衡核定以牧户冷季贮存饲草为依据,折合成青干草,计算合理载畜量。
  (二)青干草、青贮、秸秆、陈草计入核定范围,精饲料不计入核定范围。
  (三)冷季过冬补饲4个月,每个羊单位储备饲草标准:二连市、东苏旗、西苏旗 75公斤青干草,阿旗、白旗、黄旗、蓝旗、太旗120公斤青干草,锡市、东乌旗、西乌旗、乌拉盖150公斤青干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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