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速(满分50分):基础分35分。可用财力增速比旗县级平均增速每高出1个百分点加0.5分,最多加15分;每低于1个百分点减0.5分,最多减15分。
二、质量(满分40分):基础分25分。自身组织收入形成的财力占可用财力总量的比重比上年每提高1个百分点加0.5分,最多加10分;每低于1个百分点减0.5分,最多减10分。自身组织收入形成财力占总财力比重超过50%(含50%)另行奖励5分。按照目前财政管理体制,自身组织收入形成的财力是指各旗县市区一般预算收入剔除用于税收收入招商引资奖励和上解盟级以后的财力。
三、支出保障(满分30分):
(一)当年及时、足额发放国家、自治区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补贴(包括离退休费)的得3分,反之不得分。
(二)达到苏木乡镇综合公用经费年最低保障标准的得3分,反之不得分。
(三)农业、教育、科技三项支出每项达到法定增长要求的得2分,反之不得分。(经财政部商全国人大同意后明确,以上三项支出增长比率高于一般预算支出增长比率,即符合《
农业法》、《
教育法》和《科技进步法》规定。)
(四)清理财政暂付款考核。基础分4分,财政暂付款比上年决算数每下降1个百分点加0.5分,最多加4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减0.5分,最多减4分。连续2年或2年以上暂付款为0的地区得8分。
(五)财政收支平衡考核。基础分 10分,财政支出每突破当年可用财力1个百分点减0.5分,最多减10分。
第三条 评比及奖励
考核满分为120分。考核数据以当年决算数为准,由盟财政局负责计算旗县市区的考核成绩,并按得分高低顺序排名(得分相同时取并列名次)。考核结果上报行署审定后,行署对成绩突出的地区在全盟范围内进行表彰奖励。
第四条 各旗县市区要真实、准确的反映可用财力的增长、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同级人大机关的监督。盟财政局、审计局和税务部门要不定期地对旗县市区可用财力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做到收入合理、使用得当。
第五条 本办法由盟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