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以及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情况,按照突出重点、确保质量的原则,将拟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编入本机关年度审计计划,并明确审计项目总量和审计组织方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以国有土地等国有资产和市政配套等形式参与投资的项目,原则上只对政府控股的项目进行审计。年度审计计划应当以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并分送列入审计计划的建设单位。
第六条 凡列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审计机关行使审计监督权,直接开展审计。未列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可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进行审计。未列入审计计划,但各方面反映比较强烈的项目,审计机关应直接开展审计。
第七条 审计机关如遇审计力量不足时,可聘请社会专业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进行审计。
第八条 建设单位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进行审计,应当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并于签订约定书之日起10日内,报同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九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或竣工决算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条 概算和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单位内控制度的设置和落实情况;
(二)项目建设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
(三)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经济性,与项目相关的其他财务收支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重点是征地、拆迁费用支出和设备、材料的采购、保管、使用情况;
(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的资质以及与政府公共工程直接有关的收费和其他财务收支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
(五)项目变更情况的合规性、真实性;
(六)有关税费计缴情况;
(七)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竣工决算情况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财务决算说明书的真实、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