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锡署发〔2007〕60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中直、区直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锡林郭勒盟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
锡林郭勒盟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
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以政府及其部门、社会团体以及国有独资和控股公司为投资主体,其形成资产归国家所有和控制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公共设施和公益项目。主要包括:
(一)以财政资金、政府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项目;
(二)以国有土地、矿产权、国有资产、市政配套等参与投资投入的公共公益项目;
(三)以其他融资方式或接受、使用社会捐赠,包括接受外商或者私人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公益性项目;
(四)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盟行署、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对列入经政府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项目审批机关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后15日内,将立项批复抄送同级审计机关。财政部门于每年年初将以财政资金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抄送审计机关,并将建设资金拨付情况及时通报审计机关。年内追加及变更的临时性项目预算,也要及时抄送审计机关。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税务、建设、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审计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