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锡署发〔2007〕45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政发〔2007〕1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盟实际,明确以下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属于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或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及已设置的矿业权有偿延续、转让、变更收取的矿业权价款均实行四级分成,即中央20% ,自治区40% ,盟级25% ,旗县市(区)15% 。凡在自治区境内进行煤炭资源就地转化的,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其转化部分的价款可优惠50% ,盟和旗县市(区)分成比例待自治区明确后另行确定。
  二、无需勘查直接设置采矿权矿种的矿产地,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方式出让矿业权的价款,全部归出让矿业权的旗县市(区)。跨旗县市(区)的矿业权出让,根据储量确定分配比例。
  三、出让空白区的矿业权价款,自治区直接出让的,矿业权收益全额归自治区所有;自治区委托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矿业权价款按3:2:5比例缴库,即自治区30% ,盟级20% ,矿区所在地旗县市(区)50% 。
  四、各地要认真执行《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金属矿产资源整合的意见》,加大整合力度,不断提高矿产资源采选冶综合水平,提升产业集中度。非煤矿山建设规模必须与矿产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不得低于小型规模上限的 10% 。其中,有色金属矿山采选规模不低于10万吨/年,选矿厂规模日处理矿石不得低于300吨;铁矿矿山采选规模不低于30万吨/年;萤石矿山采矿规模不低于1万吨/年;建筑石材矿山采矿规模不低于1万立方米/年。
  五、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规范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04〕891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煤炭资源开发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5〕1999号)要求,煤炭资源勘查开发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费用由项目业主承担。涉及同一矿区由多家业主开发的,费用按项目业主拥有的资源量占比分摊,所需前期费用由项目业主先行垫付。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