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项目,当年加工费完成额按引进原材料、配件和初级产品计算招商引资额,凭结算单进行确认。
5、本行政区内非公有制企业法人、自然人投资兴办的项目,符合本办法相关确认标准的,视同盟外投资项目予以确认。
6、单体项目以上级批复文件为依据,综合开发项目以上级批复文件的建设分期划分为依据。
7、引资中介人要将项目的相关材料及时送交属地招商主管部门入档备案,以备查验。
第七条 以下情况不确认为盟外资金:
1、受盟外单位委托代售的商品;
2、用于抵顶盟内债权人债务的资金或实物;
3、盟外经营者运进的商品及为销售商品在盟内支付的广告和宣传费;
4、盟外经营者投入的非生产经营性实物;
5、盟委、行署下达各部门、各单位招商引资任务的项目;
6、盟内企业或经营性机构从盟外获得的营业性收入或自然人获得的捐赠;
7、盟内企业翻牌后,以盟外投资者身份,在原地点继续从事原生产经营的项目;
8、企业招商引资项目中非生产用车辆(轿车、旅行车等)和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基本建设投资,不计入投资额;
9、负责招商引资工作管理工作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认为不属于盟外资金的项目。
第八条 申报登记及审批程序:引资项目确定落地后,投资法人需及时向项目属地招商资主管部门进行初始登记,填写《招商引资项目登记表》,确定引资中介人,提供中介人和投资者身份证明、项目批复立项文件、营业执照、项目建设计划等材料,建立招商引资项目档案。项目开工后,中介人每季度必须将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报送引资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按季度实施查验,定期入档,作为认定奖励的依据。项目竣工后由相关部门组织验收。
第九条 申请奖励需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由引资中介人提交有项目法人签字和项目单位盖章的奖励申请书;
2、投资(法人)、引资中介人个人身份有效证件复印件;
3、投资者、项目属地主管部门分别出具的中介证明材料,双方签订的有效协议(合同)书复印件等;
4、直接投资创办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复印件;
5、金融部门出具的(银行进账单)资金到位证明;
6、审计(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