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印发乌兰察布市关于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要研究建立地方农业政策性保险补贴基金。

  第二十二条 金融、民政、教育主管等部门要研究完善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办法。通过建立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基金、跨地区金融债权代位追偿制度及借款人信息披露制度等,既要贫困学生学有所依、完成学业,又要保证债务链条的完整,维护金融部门的资金安全。

六、扩大中介服务范围

  第二十三条 规范发展法律、会计、审计、信用评级、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司法、财政、工商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外部监管,不断提高全市金融中介机构的专业化水平和执业水准。

  第二十四条 建立全市统一、向社会公开、查询便捷的房地产抵押登记系统,加强对房地产抵押登记、公证机构的监督管理,防止重复抵押、重复登记的发生,保证不动产融资安全。

  第二十五条 建立抵债资产信息发布和处置平台,帮助金融机构加快盘活资产、降低处置成本、提高变现能力。

  第二十六条 中介主管单位要与金融部门建立中介行业不良记录信息共享机制,对有不良行为的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实行通报制度和惩戒制度。

七、加大依法治理的力度

  第二十七条 司法部门要在金融案件的受理、调查、审判、结案、执行等各个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加大案件的执行力度,提高执结率,保护合法的金融债权。

  第二十八条 建立司法、金融等部门参与的债务人财产协查机制。

  第二十九条 加大对金融系统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监守自盗、贪污受贿等违法案件要从重量刑。

  第三十条 坚决打击逃汇、骗汇、制贩假币及其他各类非法金融活动。

  第三十一条 规范农村信贷市场,对农牧民的生产性贷款,信用社要与借款人直接订立借款合同,严格任何权力机构、组织个人以任何形式介入中间,严禁信用社工作人员和乡、村干部以物放贷,保护农牧民的合法权益。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