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在继续促进现有三家保险机构的改革与发展的同时,积极鼓励和支持农牧业保险业务的开展,特别是建立和完善奶牛养殖业政策性保险制度。可研究采取财政补贴下市场化经营的发展模式,建立一定规模的保费补贴基金,确立适当的补贴比例,建立起良好的、市场化运作的农牧民风险补偿机制。
第六条 建立多元化的金融组织体系,积极引入股份制商业银行、股份制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在我市设立机构,开办业务,加强对县域经济的信贷支持。各级政府在土地使用、收费减免等方面进行综合配合。
第七条 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特别是在广大的农村牧区,引导农牧民开展以生产和生活互助性质为主的借贷行为,坚决打击地下钱庄等非法融资活动,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要通过培育中小金融机构逐步疏导民间融资活动。
三、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第八条 加大经济结构的调整力度,充分发挥科技作为第一生产力的推动作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遵循国家产业政策,加快我市工业化、城镇化和农牧业产业化进程,推进城乡协调发展,为金融业的发展提供强大的物质保障和广阔的发展空间。
第九条 重点支持主干线公路、电力等大中型交通、能源项目建设。扩大以基础设施项目收益权或收费权为质押发放贷款的范围,创造条件逐步将收费权质押贷款范围扩大到城市供水、供热、公交、电信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对具有一定还贷能力的城市环保项目(如城市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等),探索逐步开办以项目收益权或收费权为质押发放贷款的业务。继续加大对全市骨干企业的信贷支持。
第十条 继续大力支持中小企业及民营经济发展。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扶持一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的民营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对信誉好的大中型民营企业要给予公开授信,适度发放信用贷款,对中小型民营企业要积极探索开办权利质押贷款、联户联保贷款、创业贷款等多种贷款种类。
第十一条 进一步增加对农牧业产业结构调整的信贷投入,支持高效农牧业、订单农牧业和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积极支持农村牧区合法渠道的生产资料流通、农产品加工、销售市场建设和农机站等涉农服务组织发展,扩大农村牧区金融服务领域。农村信用社要继续扩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支持农村牧区种养业和有市场开拓力的农户扩大生产经营,促进农牧业增产、农牧民增收和农牧区经济结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