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著名商标企业所在地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每年至少要对著名商标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依本办法规定作出处理。
第四条 拥有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应严格依据《
商标法》等规定,规范使用商标及其包装、装璜,加强企业内部商标管理。“浙江省著名商标”字样的使用必须完整,维护省著名商标信誉。
第五条 拥有省著名商标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对其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暂缓延续确认:
(一)违反《
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
二十四条、第
二十五条和第
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
(二)省著名商标所指的产品质量出现问题,被省或市有关部门通报一次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并经核实的。
(三)违反《
商标法》规定,有涉及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发生被工商部门查处,情节较轻的。
(四)违反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被执法机关处罚,情节较轻的。
(五)经营发生严重亏损,面临被兼并、转产、破产的。
(六)知名度、竞争力明显低于同种商品其他企业的商标的。
(七)发生其它有损于省著名商标声誉的行为的。
第六条 拥有省著名商标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依法撤销其省著名商标资格:
(一)省著名商标所指的产品质量多次出现问题或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假冒他人商标或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
(三)违反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被执法机关处罚,且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
(四)经营发生严重亏损并已被兼并、转产、破产的。
(五)收到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或被通报后半年内仍无明显改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