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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等有关规定的通知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会议的评审情况及表决结果,由评审办公室形成书面报告递交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五章 认定和公告

  第十六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情况及表决结果,依据《条例》规定予以审核认定。
  第十七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作出浙江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决定后;在省级新闻媒体予以公告;并颁发证书。
  第十八条 依照《条例》认定的浙江省著名商标期满后申请确认延续的,简化认定程序,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并征求评审委员会委员意见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延续与否的决定。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确认延续决定的,在省级新闻媒体予以公告,重新颁发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程序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工作程序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省企业对著名商标的使用,加强对省著名商标管理,根据《商标法》、《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省著名商标都应依照本办法进行跟踪管理。
  第三条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应指导省著名商标企业依法使用和管理商标,并加强对省著名商标的监督管理和打假维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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