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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等有关规定的通知

  第九条 申请人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按《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复核申请。

第四章 审核、公示和评审

  第十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各市局上报的《初审推荐报告》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由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核,并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意见;查证相关资料。经省消费者协会对提名商标进行公众调查和征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并整理书面材料交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于评审委员会会议前十五天将书面材料送交评审委员会委员审查。
  提交评审的商标及其申请人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评审会议的,经评审办公室同意,可由评委委托他人参加评审。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会议的评审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介绍被评审商标及审查情况,委员们对照条件和标准进行评议;最后以署名的书面形式,进行投票表决,并现场公开表决结果。评议投票情况不对外公开。
  第十三条 评审过程中,有关情况有待调查核实的,或有关问题争议较大的,可表决或暂缓表决。申请人要求申辩或复议的,评审委应听取陈述和申辩。根据申辩的理由和调查核实的真实情况,评审委可通过现场表决或分别书面表决方式进行再表决。
  第十四条 根据《商标法》认定驰名商标有关规定,可以采用“个案认定”的方法认定省著名商标,即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申请人的要求,简化工作程序,将书面材料送交评审委员审查,通过现场表决或分别书面表决方式进行表决。但必须同时具体下列二项条件:
  1、符合认定浙江省著名商标的条件;
  2、申请人在本年度内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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