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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等有关规定的通知

  7、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8、申请人的注册商标被他人以“注册不当”理由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正在审理的。
  9、申请人有影响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公正性的私自接触,造成不良影响的。
  申请人因实施一般违法违章行为被处罚,但情节轻微未造成明显不良影响的,取消当年认定资格。
  申请人正在接受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对涉嫌违法行为的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暂不予受理认定。
  十、省著名商标的延续确认依照本标准执行。
  十一、本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的公正性、公开性、科学性,规范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根据《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著名商标的申请、预审、受理、初审、审核、评审、公示、认定、公告依照本规定程序进行。

第二章 申请和预审

  第三条 认定省著名商标坚持自愿原则。商标注册人可持《商标注册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原件或其他相应合法资格证明,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认定浙江省著名商标的申请。
  申请认定的组合商标,该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等又分别注册的,该几件商标可以一次申报,但都必须在同种类商品或服务上使用。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书面审查认为符合申报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浙江省著名商标预审情况表》(以下简称《预审表》),上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汇总。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可作为本年度省著名商标推荐对象的,将《预审表》报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30天内进行预审。认为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说明理由,不退回书面材料。认为符合申报条件的,进行预审期的学习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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