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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等有关规定的通知

  3、申请认定的商标,其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必须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准的商标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相一致。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商标必须规范使用。
  4、申请认定的商标,其实际使用的商品(服务)范围必须在《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范围之内。
  5、公众知名度高的传统品牌产品,注册证明商标期满一年的,可以提出申请。
  6、申请人由于转制或其他原因,商标正在办理转让或变更手续的,应在办理结束后由商标所有人凭转让或变更证书提出申请。
  知名度较高的受让商标,连续使用三年以上且受让期满一年的,可以提出申请。单纯因企业改制更名的除外。
  7、纯图形商品商标因在实践中不利于宣传,很难提高知名度;一般不子受理。
  三、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要求
  1、商标所指商品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属国家限制生产或淘汰的商品;商标所指的服务属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经营的服务项目。
  2、商标所指商品(服务)的质量和科技含量在省内或国内同类、同档商品(服务)中名列前茅,信誉度高,市场前景良好。
  3、商标所指商品的生产或商标所指服务的提供者,应实施标准化管理,建立完善有效的质量(服务)管理体系,保证商品(服务)的质量,近三年无较大质量事故。
  4、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在申请前近三年内经国家、行业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的质量统检、抽检、定期监督检查中以及出口商品检验均合格(加盖相关部门印章);省以上免检产品应提供免检证明;出口商品未发生因质量事故或涉嫌假冒、仿冒他人商标而引起的外方要求退货、理赔等国际贸易纠纷。
  四、消费者的意见
  1、消费者或用户对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无重大的质量投诉。无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投诉,有明确的修理、更换、退货方式;售后服务好,投诉率低。
  2、消费者或用户对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在省内同行业中信誉度较高。
  五、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的市场覆盖面
  1、商标所指商品的市场应基本覆盖全省或辐射不少于两个以上的外省(市)市场。
  2、商标所指服务应在全省范围内相关公众中有较高的认知度、信誉度。
  3、以生产出口商品为主的企业申请认定省著名商标的,其商品使用自己商标的出口额应占企业总出口额的60%以上,其注册商标必须在主要出口国(地区)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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