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和《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 》”已被《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的基本条件>、<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5月25日 实施日期:2006年5月25日)废止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等有关规定的通知
(浙工商标[2004]29号)
为促进著名商标评审认定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程序化,认定条件更具科学性、合理性,根据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有关评委及企业的提议,省局对去年发布的《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
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和《
浙江省著名商标跟踪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为依法、公正、公平、公开地认定浙江省著名商标,根据《
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具体标准:
一、主体的合法性
申请认定省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应是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或其它相应合法资格证明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
申请认定省著名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申请人合法的经营范围。
二、商标权
1、申请认定省著名商标的商标,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三年以上,并已连续使用三年以上,并提供《商标注册证》和相应的合法证明文件。
2、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其商品上所标注的名称必须与营业执照或其它相应合法资格证明、《商标注册证》的注册人名称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