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统计调查项目,包括已向国家统计局或地方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
(二)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统计调查项目,包括已经国家统计局或地方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的统计调查项目;
(三)本部门制定、但未经批准机关备案或审批的系统内或系统外的统计调查项目。
(四)政府统计机构的统计调查项目,由市统计局负责统一清理。
三、方法及步骤
这次统计调查项目清理,采取部门自查与统计局审批相结合的办法进行,以部门自我清理为主。各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成立相应的统计调查项目清理小组,指定落实专人负责,确保统计调查项目清理工作正常进行。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清理工作方案,对部门一年来开展的统计调查项目进行摸底登记。市统计局将对部门上报的需继续进行的统计调查项目逐一进行审核认定,并以正式文件函复各有关单位,同时向社会公布经审核批准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名单及有效期限。
清理工作从2006年3月初开始,至6月底前完成。各部门要合理安排时间和进度,确保清理工作如期完成。整个统计调查项目清理工作,共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6年3月10日至3月底),为自查阶段,由各部门组织人员自查自清;
第二阶段(2006年4月1日至5月31日),为填表申报备案阶段,由各部门填报《镇江市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清理表》,并到市统计局办理申报及备案报批手续;
第三阶段(2006年6月1日至30日),为审核汇总阶段,市统计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逐一进行审核认定或备案,并将清理审核结果正式函复各部门,同时编制全市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
第四阶段(2006年7月底前),为统计调查项目公布实施阶段,由市统计局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镇江市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目录”,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清理工作对规范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整合统计信息资源,促进统计制度方法改革的重要意义。由于清理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专门机构和具体人员负责(人员名单、联系电话3月10日前报市统计局,电话:4427779),共同做好清查过程中的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