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统计局《关于开展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清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6〕25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市统计局《关于开展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清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开展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清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统计局)
为加强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权威性,根据市政府《关于改革统计管理体制实行在地统计的通知》(镇政发〔2005〕82号)和江苏省统计局《关于开展省辖市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苏统〔2005〕50号)精神,决定在全市开展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部门统计在为各级政府制定宏观政策和进行行业管理方面提供了大量的统计数据,发挥了统计信息的重要作用。但是,在部门统计调查中,数出多门、重复统计、调查制度不规范以及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等现象依然存在。对此,我们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加强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
要通过清理,规范部门统计调查行为,建立起统计调查管理的良好秩序;协调好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关系,明确相互之间的分工与合作;逐步消除统计调查项目和内容的重复交叉,取消非法、违规的统计调查项目,提高统计调查的整体效率,切实减轻调查对象的负担;全面掌握部门统计调查的项目内容和具体指标,努力实现信息共享;了解部门统计的需求和特点,为对部门统计进行统筹管理和科学定位提供依据。
二、清理范围
清理范围主要包括市委机关、市政府组成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垂直管理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接受主管部门委托开展调查的协会等机构。上述单位自2005年1月开展的旨在收集国民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情况,用于政府管理目的的各种统计调查以及制发的各种统计报表,为本次清理的范围。具体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