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商标被假冒侵权程度和范围及受保护的记录有关证明材料。
(七)证明该商标著名的其他证明材料。
1、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发展变化情况证明材料;
2、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利润、税收变化情况证明材料;
3、出口企业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出口创汇情况证明材料;
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质量监管、食品卫生监管部门组织的统检、抽检、定期和日常监督检查中的检测结论证明材料(省以上免检产品应提供免检证明);
5、商标市场信誉与省级以上获奖情况;
6、属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八)证明依法承担社会责任的有关材料。
1、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劳资纠纷等问题证明材料;
2、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证明材料;
3、严格执行国家和环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环保纠纷问题证明材料;
4、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证明材料;
5、近三年来没有发生重大消费者权益纠纷的证明材料。
(九)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章 受理和初审
第六条 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对审查基本合格、拟上报的单位,应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汇总上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收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报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复核,作出初审决定。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以局行文上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并附汇总名单及装订成册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申请人对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按《
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
十条规定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必须书面提出,表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