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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的基本条件》、《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的通知[失效]


  第四条 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委办公室)负责对全省申报著名商标的申请人进行集中辅导培训。

  第五条 申请人认为其商标符合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可通过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下载或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填写相关内容(申请表一式四份),向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基本情况:①申请人概况、企业发展史;②企业规模、资产、主要经济指标及发展趋势等情况;③商标所指主要商品或服务的生产经营情况;④商品质量和市场信誉、相关公众认知程度等情况;⑤企业诚信、环境保护、企业用工和社会劳动保障等情况;⑥商标注册、管理和打假维权、广告宣传等情况。

  (二)主体合法性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资格证明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有关材料。

  1、《商标注册证》或同等有效的商标注册证明复印件(加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印章确认)和商标标识(5cm×4cm一式四份);

  2、商标实际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标标识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定的商标图形、文字、商标使用范围、商标持有人相一致的证明材料;

  3、商标最早使用和连续使用的证明材料;

  4、商标在国外、境外注册情况的证明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宣传、促销工作的有关材料。

  即与该商标有关的企业商品广告宣传和企业形象宣传,包括宣传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五)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1、商标标注商品产销量同行业排名等有关证明材料;

  2、商标标注商品在国内销售或服务区域及专卖专营网点分布情况证明材料;

  3、商标标注商品出口销售情况证明材料;

  4、反映公众对该商标标注商品知名度、美誉度、信任度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证明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

  1、企业对商标保护重视程度及商标管理机构、人员和商标管理工作情况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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