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不予认定的情形
申请认定的商标,近三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1、在申报过程中有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行为的;
2、企业产量、销售收入和利润、税金等主要经济指标连续二年以上呈下降趋势,且幅度较大,缺乏市场竞争力的;
3、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意识:
(1)质量抽查被判为不合格或发生较大质量事故、有国内外重大索赔事件的;
(2)因环境污染、食品不安全、安全生产存在隐患被有关部门查处的;消费侵权纠纷、劳资侵权纠纷、缺少社会和劳动保障、企业缺乏诚信等原因,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3)生产经营国家强制管理商品,未获得相应批准证书的;
(4)没有按法定要求实行商品“三包”,售后服务差,消费者或用户投诉率较高的,缺乏社会公信度的;
4、申请人的注册商标被他人以“注册不当”向国家商标局请求撤销,正在审理的;
5、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
四、省著名商标延续确认依照本条件执行。
五、《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的基本条件》自发布之时起执行。原《
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规范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根据《
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著名商标的申请、初审、评审、认定、公告依照本规定程序进行。
第二章 申请
第三条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通过媒体公布本年度认定省著名商标公告。在本省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均可从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www.zjaic.gov.cn)下载或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浙江省著名商标申报辅导报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