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订下发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基本条件和工作程序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5月7日 实施日期:2008年5月7日)废止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的基本条件》、《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的通知
(浙工商标〔2006〕39号)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
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充分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局对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的基本条件、工作程序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的基本条件》、《
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的基本条件
根据《
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申请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请认定商标的注册情况
1、申请认定的商标注册人,应是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
2、申请认定的商标,自该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三年。从其他企业转让的受让商标,连续使用三年以上且受让期满一年的,可以提出申请。
3、申请认定的商标,其商品上所标注的名称必须与营业执照或其它相应合法资格证明、《商标注册证》的注册人名称相一致。
4、申请认定的商标,其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必须符合规范使用要求。
5、申请认定的商标,其使用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二、申请认定商标的使用、管理情况
(一)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