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中小企业信贷评估、审批和贷款制度。要根据中小企业经营的特点,及时完善授权授信制度,建立高效的审批机制,合理设定审批权限,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对有市场发展前景、信誉良好、有还本付息能力的中小企业,要适当扩大授信额度,并可试办非全额担保贷款;对信用等级连续三年在2A级以上的中小企业的小额贷款,经严格的审批程序,可适当发放信用贷款。积极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促进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要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发展政策,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推广技术成熟、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产品和专利产品的项目,对积极运用高新技术成果进行技术改造的中小企业,只要还款有保障,要积极发放贷款支持;改变现行对科技开发贷款、技术改造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分别评审、发放的方式,在审定贷款项目时,可将上述各类贷款通盘考虑,统筹安排。适当扩大出口信贷业务范围,对国家鼓励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可以采用卖方信贷,也可在符合贷款条件的前提下办理买方信贷业务。支持再就业安置工作,对有能力吸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中小型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要积极发放小额贷款,小额贷款的评估、审批、担保方式可适当简化、灵活;对下岗职工自办或联合创办的小型经济实体,只要企业属合法经营、有发展前景、自筹资金比例不低于项目投资额的30%,可适当降低贷款担保比例,贷款期限可根据企业的生产周期和还贷能力由银企双方协商议定。支持中小企业为大中型企业提供配套服务及参与政府采购合同生产,对配套服务的中小企业,只要有大中型企业的生产订单、合作协议或有效委托合同,大中型企业有担保或还款承诺,金融机构贷款条件可适当放宽,对其合法的商业票据和有效付款凭证,金融机构要积极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合同的投标,对中标的中小企业,根据中标合同和企业生产进度,金融机构可通过账户托管方式酌情发放信用贷款。支持商业、外贸及新兴领域企业的发展,适当扩大贷款的范围。对以仓储、配送、分销等为主要内容的物流服务型中小企业,对为中小企业销售和进出口服务的商业、外贸企业,只要有经银行认可的信用证、承兑汇票或以库存货物作抵押的,都可以给予贷款支持;对符合贷款条件,具有还本付息能力的旅游、城镇社区服务及音像、出版、新闻、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领域的中小企业,各金融机构要及时发放贷款支持,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对符合条件、时效要求高的信贷业务可采用特别授信或特事特办的方式解决。
三、进一步扩大中小企业信贷投入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