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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举办天水市第三届运动会暨第二届中学生运动会的通知

  (三)成年组各单位或个人参赛费用自理,并按参赛项目缴纳报名费(具体标准以各项竞赛规程规定为准)。
  (四)凡各项竞赛规程中,有特殊规定者,按各项竞赛规程规定执行。

  八、竞赛办法

  (一)各项竞赛办法均按各项竞赛规程规定执行。
  (二)各项竞赛均执行国家体育总局最新审定的竞赛规则。
  (三)各项竞赛设立仲裁委员会,按国家体育总局《仲裁委员会条例》执行。
  (四)裁判员选派办法按各项竞赛规程规定执行。
  (五)不足3个单位参加的项目(大项)取消该项目比赛(以第一次报名为准)。

  九、奖励和计分标准

  (一)中学生组集体项目录取前四名给予奖励,按14、10、8、6、4、2计分,个人单项录取前六名,按7、5、4、3、2、1计分。
  (二)成年组集体项目(含团体)录取前六名给予奖励。
  (三)成年组个人单项、个人全能录取前六名,按7、5、4、3、2、1计分。
  (四)老年组集体项目录取前四名,给予奖励,按14、10、8、6计分。
  (五)老年组个人单项录取前六名,给予奖励,按7、5、4、3、2、1计分。以上三个年龄组报名人数(或队)不足录取名额者,均递减1人(队)录取,计分从高。
  (六)中学生组运动员在田径项目比赛中,破纪录,达等级均加计奖励分值。若每人(队)连续破一项纪录或同时达等级只加计最高一项奖励分值,均计入该项目团体总分内。其奖励分值为:破省纪录,达国家一级者加计14分,破市纪录,达二级者加计7分。
  (七)设“破纪录奖”和“体育道德风尚奖”。具体办法按《天水市第三届运动会暨第二届中学生运动会奖励办法》和《天水市第三届运动会暨第二届中学生运动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执行。

  十、排列公布代表团名次

  (一)成年组、老年组只计单项成绩和名次,不排列代表团名次。
  (二)中学生组按所获金牌和总分多少分别排列公布各县区代表团金牌和总分名次。
  其统计办法为:金牌名次以各单位参加项目(大项)所获金牌数排列。总分名次以各单位参加项目(大项)得分之和加破纪录,达等级得分总和排列。
  (三)市体校不参加比赛,各县区输送到市体校学生,年龄符合的运动员回原输送单位参加比赛。
  (四)金牌多者名次列前,金牌数相同,银牌多者名次列前,银牌数相同,铜牌多者名次列前,金、银、铜牌数相同,名次并列。总分高者名次列前,总分相等名次并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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