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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六)充分发挥中医药、蒙医药特色和优势,加强中医药、蒙医药服务能力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必须设置中医科或蒙医科,至少要有1名中医主治医师,并备有常用中草药。
  三、提高社区卫生服务队伍素质
  (七)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制配备标准由县卫生局会同县机构编制部门研究制定,原则上应从卫生系统编制内调剂解决。建立适应社区卫生服务要求的全科医师、社区护士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聘制度。已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并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从事内、外、妇、儿等专业3年以上的临床医生,经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后,可以申请注册全科医师。
  (八)加强全科医学人才培养。在县医院、中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全科医学和社区医学临床培训基地,实施全科医师继续教育和规范化培训。到2009年末,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卫生技术人员中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应达到80%以上。
  四、完善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政策
  (九)县政府制定实施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并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今后县辖区内原则上不再举办医院,要重点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十)加大社区卫生服务投入力度。建立稳定的社区卫生投入机制,加大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支持力度,促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发展。2007年由国家专项资金投入,达到服务范围内常住居民每人每年3元的标准,以后政府主要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公共卫生和健康管理等公益服务进行补助。
  (十一)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按照需要、精干、效能的要求,逐步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合同聘用、岗位管理的办法,从业人员的收入不得与服务收入直接挂钩。
  (十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所需药品由县卫生局统一组织招标配送,切实保证降低药品价格,减轻群众药费负担。
  (十三)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的作用。经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要适当提高参保人员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报销比例,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起付标准及费用自付比例要低于二级医院。
  (十四)社区医疗服务项目,其价格由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卫生局,在省规定的一定幅度内结合社区实际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费优惠政策,禁止在国家规定之外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征收任何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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