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街路两侧机动车修理行业,一律入室经营,严禁在街路两侧占道修车,如有违反,可按照本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章 道路交通管理
第二十八条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复函》的规定,城管监察支队行使公安交通管理和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的行政处罚权。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辆在城市道路上临时停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如有违反,由城管监察支队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
八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5元罚款:
(一)在路面宽度9米以内的路段,一侧有障碍物,与障碍物对应的另一侧50米间距内不准停车;
(二)对向停车的纵向间距,必须在30米以上;
(三)靠近路右边停车时,必须按顺行方向,平行于道路边缘线停放,右驱动轮外缘距路边石不准超过30厘米;在有路肩的道路上,右后轮须置路肩中央,在不分路肩与路面的路段,按道路等级核定路肩宽度停车;
(四)同方向不准两车并列停放;
(五)夜间临时停车应开启示宽灯;
(六)长途客运汽车、公共汽车、通勤班车须按指定的停车站点停车;
(七)出租车、人力三轮车有指定停车站点的,按指定站点停车,不准随意停车候客影响市容和交通。
第三十条 畜力车在市区内不按交通标志行驶的,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
八十条和第
八十二条的规定,由城管监察支队处以5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道路上泄水、扬雪或排气;不得在城市道路上放养、拴系禽畜,影响车辆通行。如有违反的,由城管监察支队依据《
吉林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
八十九条的规定处以5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