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城市建筑物、卫生设施上刻划、涂写或者未经批准张贴、张挂宣传品的,罚款100元;
(四)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倾倒垃圾、粪便的,罚款100元;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含门前三包)清扫保洁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单位,罚款50元至200元;
(六)运输液体、散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覆盖、捆(扎)包,造成泄漏、遗撒的,罚款50 元至200元;
第十五条 内环路以里不得饲养家畜、家禽;内环路至二环路之间未经批准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管监察支队依据《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
三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处理或予以没收,可并处罚款5元至20元;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监察支队依据《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
三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拒不缴纳罚款的,依据《
吉林省城市建设监察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未经批准在城区内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罚款100元至500元;
(二)未经批准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属经营性的,罚款1000元至2000元,属非经营性的,罚款200元至500元。
第十七条 对建筑物门面、橱窗、画廊、牌匾等残缺不全、严重失色、字迹不整的,由城管监察支队依据《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
四十条规定,罚款50元至200元。
第十八条 对违反《
吉林省城市清除冰雪办法》拒绝签订清除冰雪责任书的,由城管监察支队依据《
吉林省城市清除冰雪办法》第
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4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