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林区住房保障建设项目原则上免缴国家基金和州及县市政府有权决定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林区住房保障建设项目给予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其中,棚户区改造参照省、州城市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建房)建设参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林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采取货币补偿、回迁安置(产权调换)、现房安置(二手房)、廉租住房等多种形式。实行回迁安置的,对私有产权房照原面积部分实行拆一还一,对合理扩大面积部分,按照房屋建筑成本价购买。对林区最低收入家庭扩大面积部分,无能力购买的,可确认为公有产权,实施廉租办法。采暖费减免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享受优惠政策的林区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或回迁安置房均为有限产权,不得进入市场交易。
(五)林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向金融机构申请住房贷款。对符合贷款条件的,金融机构可酌情按基准利率或下浮利率给予贷款,首付款比例为20%。
八、组织实施
(一)科学编制规划和计划。由县市规划部门牵头、林业部门出资,在认真调研和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科学编制林区住房保障改造规划和计划,报州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组织实施。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当地林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年度计划、改造项目计划,制订林区住房保障建设用地计划,严格按计划供应土地,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二)依法组织拆迁。认真执行《
物权法》和其他拆迁相关规定,做好拆迁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要严格落实“八公开”(公开拆迁安置政策、项目审批程序和拆迁范围、流程、拆迁单位及工作人员资格、房屋评估结果、拆迁补偿总金额、低保户及无籍房认定情况、回迁楼户型及室内装修材料等),取信于民,确保拆迁安置政策到位、程序到位、思想政治工作到位,做到阳光拆迁、和谐拆迁。
(三)加强建设监管。各县(市)林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依据林区住房保障改造计划和建设计划,依法组织开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招标,建立并实施“一票制”(对工程质量、工程结构安全、施工安全、建筑设计实行一票否决)、“三到位”(职能部门指导服务到位,监督检查到位,企业落实制度标准、人员配备到位)、“两负责两追究”(质监终身负责制,设计终身负责制;检测结果追究制,工程监理追究制)等制度。要选用符合国家、省技术标准要求和推荐的建设材料与设备,建设节能环保型住宅,施工图设计文件要经过州施工图审查中心审查。林区住房保障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