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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安委办《镇江市2006年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8.严格烟花爆竹运输和燃放的监督管理。各级公安、交通、安监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大烟花爆竹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检查,严格执行烟花爆竹运输车辆证照和人员资质证件审查制度,严格执行公路运输通行证制度,严格执行配送制度,批发企业要负责零售网点的配送和回收产品的运输,不得允许零售网点自行提货运输。对违法、违规从事烟花爆竹运输的,依法严肃处理。要加强对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实行焰火晚会燃放许可制度。

  9.加强市场烟花爆竹质量的监督抽查。质监、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对进入镇江市场的烟花爆竹质量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通报安监部门。凡监督检查中安全不合格的产品和“三无”产品禁止在镇江市场销售。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要规范经营渠道,批发经营单位不得经营未经过市安监局安全条件备案的厂家提供的烟花爆竹产品;各零售经营单位要从我市批准的批发经营单位进货,不得经营未经过市安监局安全条件备案的厂家、批发商、代理商提供的烟花爆竹产品。

  10.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活动。各级公安、工商、质监、安监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坚决打击非法从事烟花爆竹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等活动,严肃查处私产、私销、私储、私运烟花爆竹的行为。对涉嫌非法制贩烟花爆竹的违法案件,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涉嫌构成非法制贩烟花爆竹犯罪的案件,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各级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迅速侦破,切实加大对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对拒绝、阻碍或暴力威胁安全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要严厉查处。要采取举报电话、举报奖励、明察暗访等方法,充分发挥群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形成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社会监督氛围。各辖市区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要及时报告市安监、公安等有关部门。市安委会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辖市区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对于打击不力,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市安委办举报电话:5082110。

  11.制定并完善应急救援预案。所有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都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确保预案的有效实施。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救援预案应分别报镇江市安监局和当地安监局备案,零售网点应急救援预案报当地安监局备案。各辖市区应在总预案下制定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子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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