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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安委办《镇江市2006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辖市区普查阶段(6月中旬-8月)。各辖市区组织有关部门对每个矿山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提出整治检查验收结论,并跟踪督查各企业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到6月30日仍不具备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的企业,制订出依法予以关闭的计划,全面落实关闭措施,严厉查处擅自恢复生产已被取缔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6月30前各辖市区安监局将普查整改情况和《非煤矿山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检查验收阶段(9月-10月)。9月上旬前由各辖市区组织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结果和《非煤矿山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于10月10前书面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0月中旬起,市安监局将会同国土局、公安局、工商局、环保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对各辖市区的非煤矿山专项整治情况进行验收(市专项整治验收标准另行下发),并按 30%的比例进行抽查。

  (四)总结上报阶段(11月)。上旬,各地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并做好迎接省和国家安全监管部门的督查,省和国家安全监管部门督查结束后,市安委会对全市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对成绩突出或专项整治工作不得力的地区和单位分别给予表彰和批评,在此基础上形成总结材料报市政府和省安委会。

  六、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由各辖市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在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开展。各地要将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中具体落实。安监、国土、公安、工商、环保、供电等部门要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和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各司其职,在认定安全生产条件、证照核发年检、环境评价、涉爆人员和民用爆炸物品监管等方面严格把关,对被停产整顿、禁采和关闭的企业要及时依法收回、吊销相关证照、停供火工品及电源。

  市专项整治办公室每季组织召开一次专项整治工作例会,交流、通报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情况,督查、协调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有序开展。各辖市区国土、公安、安监、环保等部门也应定期召开会议。

  (二)舆论监督,营造氛围。

  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要利用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党的安全生产方针、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和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深入开展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的意义和要求,营造人人关爱生命、全社会共同关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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