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瓶装燃气供应站设立许可申请表》(原件2份,电子文档1份);
(二)《深圳市燃气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
(三)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各1份),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四)专职专业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和抢险抢修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社会工伤保险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各1份);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简历及文凭、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六)经营场所证明(经营场所的产权证书或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
法律依据:《
深圳市燃气条例》第
二十二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瓶装燃气供应站设立许可申请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在各区建设局免费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区建设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区建设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到区建设局领取申请表,备齐申请资料,到区建设局申办;
(二)区建设局收文后出具收文回执;
(三)区建设局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
(四)申请人凭收文回执在规定限期满后到区建设局领取批准文件;不符合要求的,领取退文回执。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符合条件的,领取批准文件。
取得批准文件的单位,应当自领取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工商登记相关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完成工商登记相关手续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区建设局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一次为限,期限为3个月。既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工商登记相关手续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批准文件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