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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局瓶装燃气供应站设立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局瓶装燃气供应站设立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建规〔2007〕12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建设局瓶装燃气供应站设立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建设局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深圳市建设局瓶装燃气供应站设立许可实施办法

  许可事项:瓶装燃气供应站设立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瓶装燃气供应站设立许可。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深圳市燃气条例》(2006年7月26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但燃气企业每次申请设立的瓶装燃气供应站不得超过两个,再次申请须待上次申请办结后进行。直接向拟设立供应站所在区建设局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有深圳市燃气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站点的设置符合燃气建设专项规划;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燃气事故抢修应急预案;
  (五)有抢险抢修必要的设备、备品备件、交通工具和检测仪器,配备2名以上专职或兼职抢险抢修人员;
  (六)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法律依据:《深圳市燃气条例》第二十二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下列申请材料除注明只提供电子文件外,其余均应提供书面文件。书面文件中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验;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已核"专用章,经审核人签字后退还原件,无特别说明的应提供原件。资料以A4规格附上目录页码装订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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