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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矛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十二、各医疗机构必须保证基本用药目录内的药品供应,不得短货、缺货。患者因病必须使用基本用药目录外的贵重药品时,必须事先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属)的签字认可。

  十三、继续执行部分常见病、多发病“三合理”(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规范,按照省卫生厅要求,通过强化医院管理,认真落实“三合理”诊疗常规,规范医护人员的诊疗行为并建立医疗效果评价和药品处方评价机制和实施方案,同时将评价结果列入对医疗单位行风考核内容和医务人员考核档案。

  十四、坚持医疗信息公示制度。市及各辖市、区卫生局按季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市各级医院的部分常见病、多发病、单病种住院病人费用、择期手术术前平均住院日、出院病人平均住院日、入出院诊断符合率、治愈好转率以及门急诊病人和出院病人平均费用等医疗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十五、完善医药收费公示制和费用清单制。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通过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门诊和住院费用清单等多种方式对医疗服务收费进行公示。门诊病人实行分项目和收费编码明细的“超市式”清单,住院病人实行简洁明了的一日清单制,坚持重大检查、诊疗项目和贵重、自费药品使用预先告知制,出院病人提供明细帐单,进一步增强收费透明度。

  十六、坚决查处收受“红包”、“回扣”行为。继续严格执行《坚决整治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严肃行业纪律的有关规定》和《奖励举报“红包”、“回扣”有功人员暂行办法》,严禁医务人员收受患者及其家属的“红包”,收受各种性质的回扣,对违规者严肃处理,实行“三个一律”:一律通报批评,一律追究责任,一律暂停其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其执业证书。

  十七、继续深化“医院管理年”活动,进一步端正办院宗旨,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改善行业作风,加强医疗卫生行业监管,严厉打击医疗机构和个体医生违法行医,严格控制大型医疗设备准入。

  十八、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于门诊急危病人必须坚持先救治、后结算的原则,绝对禁止见死不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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