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镇江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价。

  第二十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每年组织力量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形成引导资金的实施评估意见,作为下年度引导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五条 引导资金由市财政局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对批准使用引导资金的项目,建立资金分期拨付制度,其资金由市财政局按项目合同和实施进度及资金合理流向予以拨付。投资补助类项目:首期拨付30%,项目完成一半工作量拨付50%,项目建成并经验收合格拨付所剩资金;贷款贴息项目:项目完成一半工作量,凭银行贷款结息单据付50%,项目建成并经验收合格拨付所剩资金。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和核算。引导资金、配套资金与自筹资金等实行统一预算管理和核算。

第八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引导资金的,由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采取通报批评、停止并追回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或竣工完成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