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或者贷款合同文本(复印件);
(八)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九)其它文件材料。
第六章 项目审批
第十六条 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
(一)符合引导资金的使用方向;
(二)符合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安排原则;
(三)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真实有效;
(四)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五)符合要求的其他条件。
对申报材料不齐备的资金申请报告,牵头部门应通知申报单位在要求的时限内补充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根据项目情况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选聘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重点是申报项目的可行性、市场前景、风险性、投资概算等,并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八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经综合平衡后,提出项目安排建议,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经审定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联合下发年度引导资金项目使用计划。银行据此可优先安排贷款。
第七章 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凡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
第二十条 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符合招投标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的项目单位应定期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和有关部门报告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和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投资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确定的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调整建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可视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