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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镇江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贷款贴息是指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的利息补贴。贷款贴息采用全贴息、半贴息方式,贴息率不得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贴息资金总额根据投资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总额、当年贴息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原则上按项目的建设实施进度和贷款的实际发生额分期安排贴息资金。

第五章 项目申报

  第十二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应当根据市政府服务业发展纲要,每年发布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指南。

  第十三条 申请引导资金符合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按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发布的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指南向所在地的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镇江新区经科局或市有关部门申报。

  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镇江新区经科局和相关主管部门应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给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四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主要内容如下: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七)申请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八)其他所需材料。

  第十五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二)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两年度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并提供最近一个月的各类会计报表(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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