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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镇江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引导资金工作计划及资金安排使用计划,提出引导资金年度支持项目;

  (五)对引导资金项目实施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包括引导资金项目的合同签订、项目监管、验收、统计等,并向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汇报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六条 市财政局是引导资金的监管部门,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共同拟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工作计划、项目指南、项目评审论证标准、资金安排使用计划等,负责引导资金拨付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决算审计。

  第七条 各相关主管部门是引导资金的参与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服务业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查、项目监管等工作,项目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及年度实施情况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条件

  第八条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优先支持获国家和省级服务业引导资金扶持的我市辖区的服务业重大项目的配套和重点项目。重点扶持物流基地(中心)、现代物流企业、重点旅游业项目、旅游企业、研发设计平台、重点软件基地、公共信息平台、信息服务企业、新型股份制商业银行来镇江设立分支机构、金融保险业在镇江的改革试点、商务服务企业、社区服务企业、为农服务企业(组织)和新型产品交易市场集群等服务业领域的重点项目。

  第九条 引导资金项目的实施以企业为主体。实施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镇江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与管理体系。

  (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第十条 对服务业绩效考核的优胜单位进行适当奖励。

第四章 资金使用方式

  第十一条 根据项目和企业的不同特点,采取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的扶持方式。

  (一)投资补助是指对获国家和省级服务业引导资金扶持的项目的配套;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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