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镇江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6〕60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拟定的《镇江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八日
镇江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意见》(镇发〔2005〕50号)和《关于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纲要》(镇发〔2005〕51号)要求,市政府设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为加强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每年统筹安排1千万元作为引导资金,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 引导资金应当按照项目安排,遵循公开申请、科学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是管理引导资金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二)审议引导资金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议引导资金的年度资金使用预算及决算;
(四)审议引导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
(五)协调解决引导资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具体负责引导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市财政局拟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研究提出引导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标准;
(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引导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统一受理引导资金项目申请并进行项目审查;
(三)组织专家开展引导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