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民政部门;
(三)区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等是否符合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材料报送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办);
(四)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等均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办予以公示,公示时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由市住房保障办按照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和家庭住房困难程度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
对轮候到位的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由市住房保障办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后,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
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包括租赁住房补贴额度、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情形等内容。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赁期限;
(五)房屋维修责任;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
(八)其他约定。
八、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成立机构。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成立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监察局局长、市房产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地税局、市人民银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房改办(市住房保障办)等部门和单位的有关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产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房产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房改办主任兼任。办公室具体负责住房保障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