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的若干意见
(镇政办发〔2006〕83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全面推行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保护环境,增强企业竞争力,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清洁生产步伐的若干意见》(苏政办发〔1999〕125号)和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排污费扶持清洁生产有关政策的通知》(苏经贸资源〔2003〕551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清洁生产项目建设。各级发展改革、经贸、环保、科技、财政等部门在制定和实施投资计划时,要重点支持节能降耗、工业节水、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防治工业污染等清洁生产项目;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环评报告应有清洁生产专章。其可行性报告应有节能篇章,并经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审查通过,否则,各级投资管理部门不予批准。工程项目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清洁生产的要求;对实行污染排放总量控制的企业,应用清洁生产工艺而削减的污染物排放指标,可以实行有偿转让或用于企业的其它扩大再生产项目。
二、加大资金扶持力度。企业是投资的主体。对从事清洁生产研究、示范和培训,实施清洁生产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和自愿削减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改造项目,列入技术改造和科技三项经费的扶持范围;市、县财政要将扶持清洁生产的资金列入年度财政专项预算;在依法征收的排污费中,安排不低于10%的资金用于支持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项目。
三、积极给予信贷支持。经审批的清洁生产项目,凡企业自筹资金落实且符合贷款条件的,金融部门应积极给予支持,优先发放贷款,以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四、积极扶持清洁生产科研和技术开发。对具有指导意义、经济和环境效益好、推广价值高的清洁生产科研项目,科技和经贸部门应优先列入市重点科研计划;对清洁生产项目研究、开发、推广中的资金缺口,各级财政和科技主管部门应予以支持;企业研究开发清洁生产技术发生的研究费用,可以计入管理费用;对用于清洁生产的固定资产,其折旧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范围内选择较短的折旧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