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力推广清洁生产新技术。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挖潜改造,自觉开展清洁生产,指导企业积极申报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产品标志认证,执行《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推行产学研结合,发挥各自优势,共同研究开发技术起点高、市场潜力大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及产品,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小的先进技术替代资源利用率低、污染物产生量大的落后技术,引导企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水和余热余压等进行综合利用或循环利用,从根本上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五)强化环境监督管理,推动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将清洁生产纳入环境影响评价和可行性研究中,在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验收等各个环节中加以落实。各级环保部门在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应将清洁生产审核结果作为核定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重要依据。对未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比照同类型已审核的企业执行。因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被责令限期治理的企业,不积极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并限期达到治理要求,环保部门不得同意恢复生产,有关部门不得提供相应的生产条件。加大执法监督的力度,严肃查处各类污染环境行为,坚决制止企业非法排污。定期在我市主要媒体上公布污染物超标或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限额的污染企业名单,以利公众监督,促进这些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六)倡导绿色消费,推动清洁生产。大力提倡有利于保护环境的生活方式,减少消费品的过度包装,同时倡导政府绿色采购,鼓励使用再生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绿色食品以及通过ISO 14001认证或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产品。通过政府的表率作用,积极引导公众绿色消费。
(七)建立清洁生产信息和服务体系。市经贸委和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和支持建立清洁生产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向社会发布有关清洁生产技术、管理和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加强清洁生产信息交流。充分利用现有的环境科研、服务机构和社会团体的力量,开展清洁生产的审核、咨询、信息等技术服务工作。积极推动清洁生产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国外推行清洁生产的成功经验,引进清洁生产技术和设备,提高我市清洁生产水平。
(八)加大清洁生产项目支持力度。各级经贸、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等部门在制定和实施投资计划时,要重点支持节能降耗、工业节水、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防治工业污染等清洁生产项目。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确定的污染防治项目,以及采用节能节水、综合利用等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的项目,要纳入专项资金扶持范围优先给予支持;对符合有关条件的项目要积极争取列入国家、省、市重点项目计划,争取得到省市级技术改造资金、技术创新资金、环保专项资金、科技三项费用、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银行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担保机构贷款担保、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排污费使用等各项扶持资金的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