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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行政复议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行政复议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6〕90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镇江市行政复议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六日

  镇江市行政复议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提高行政复议的办案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及其它有关规章和上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工作的考核。

  二、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各辖市、区政府法制部门和市政府所属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考核工作;辖市、区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地区的行政复议考核工作。

  每年的考核结果由各级政府法制部门上报同级政府和上级政府法制部门,并在本地区予以通报。

  三、行政复议考核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考核中如发现弄虚作假,视情节给予扣分、通报批评。

  四、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见下表)

┌──────┬───────────────────────────┬─────┐
│  序 号  │           考 核 内 容           │标准分  │
├──────┴───────────────────────────┴─────┤
│一、行政复议工作的组织领导(总分:5分)                     │
├──────┬───────────────────────────┬─────┤
│   1   │领导重视,每年能认真组织本地区、本部门对《行政复议法》│  3分  │
│      │的学习、宣传、培训等工作;行政复议工作列入领导议事日程│     │
│      │,有1名领导分管行政复议工作,每年专题研究行政复议工作2│     │
│      │次以上,并有记录,有落实。              │     │
├──────┼───────────────────────────┼─────┤
│   2   │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并能经常、及时地对行政复议工作给予指│  2分  │
│      │导和监督。                      │     │
├──────┴───────────────────────────┴─────┤
│二、复议机构与队伍建设(总分:14分)                      │
├──────┬───────────────────────────┬─────┤
│   3   │复议机关依法设有相应的复议(法制)机构。       │  5分  │
├──────┼───────────────────────────┼─────┤
│   4   │依据《江苏省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苏府法│  6分  │
│      │字〔2002〕13号)的规定,复议机构配有具备江苏省行政复议│     │
│      │应诉资格的专职复议应诉人员;并参加每年的业务培训和注册 │     │
│      │;依据《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     │
│      │知》(苏政发〔1999〕60号)的规定,办案人员不少于2人。 │     │
│      │缺1项扣2分。                     │     │
├──────┼───────────────────────────┼─────┤
│   5   │建立健全各项行政复议工作规定和办案制度。       │  3分  │
├──────┴───────────────────────────┴─────┤
│三、日常工作与办案条件(总分:20分)                      │
├──────┬───────────────────────────┬─────┤
│   6   │依据《行政复议法》、《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的通│  5分  │
│      │知》(国发〔1999〕10号)、《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复议│     │
│      │法的通知》(苏政发〔1999〕60号)的规定,行政复议所需经│     │
│      │费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单独列支专款专用,同时能保障行政│     │
│      │复议工作正常开展。缺1项扣1.5分,直至扣完。       │     │
├──────┼───────────────────────────┼─────┤
│   7   │辖市、区政府复议机构有工作所需的专门办公室、接待听证室│  3分  │
│      │、档案专用柜;市政府所属行政机关复议(法制)机构有工作│     │
│      │所需的办公室、档案专用柜,并具备接待听证的工作条件。缺│     │
│      │1项扣1分。                      │     │
├──────┼───────────────────────────┼─────┤
│   8   │行政复议机构配备办案所需的电脑(专职复议人员每人1台) │  10分  │
│      │、电话传真机、打印机、照相机、办案所需的交通工具等。缺│     │
│      │1项扣2分。                      │     │
├──────┼───────────────────────────┼─────┤
│   9   │依据《江苏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制发省级行政复议案件承办│  2分  │
│      │人员办案补贴的通知》(苏财行〔1999〕133号)、《江苏省 │     │
│      │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发放省级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员办案补贴│     │
│      │的补充通知》(苏人通〔2000〕254号、苏财行〔2000〕141号│     │
│      │)的规定,专职或主要负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事项的工作人员│     │
│      │办案补贴到位。                    │     │
├──────┴───────────────────────────┴─────┤
│四、复议申请接待与受理(总分:5分)                       │
├──────┬───────────────────────────┬─────┤
│   10   │能依据《行政复议法》等有关规定,对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及时│  3分  │
│      │进行受理和告知。应当受理而未受理的,每有1件扣0.5分,直│     │
│      │至扣完。                       │     │
├──────┼───────────────────────────┼─────┤
│   11   │工作人员礼貌接待,有问必答。因态度问题被群众投诉查实的│  2分  │
│      │,每有1件扣0.5分,直至扣完。             │     │
├──────┴───────────────────────────┴─────┤
│五、行政复议案件办理                              │
│ (总分:8分)                                 │
├──────┬───────────────────────────┬─────┤
│   12   │除《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法律文书,还须有案件受理审批表。│  3分  │
│      │载明案源、案由、承办人、部门负责人和领导意见。缺1项扣1│     │
│      │分。                         │     │
├──────┼───────────────────────────┼─────┤
│   13   │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实行领导参加的集体讨论制度,并有│  3分  │
│      │记录。                        │     │
├──────┼───────────────────────────┼─────┤
│   14   │承办人员秉公办案,不徇私舞弊。            │  2分  │
├──────┴───────────────────────────┴─────┤
│六、案件审理期限(总分:5分)                          │
├──────┬───────────────────────────┬─────┤
│   15   │行政复议案件依法及时审结。没有正当合法理由拖延的,每有│  3分  │
│      │1件扣1分,直至扣完。                 │     │
├──────┼───────────────────────────┼─────┤
│   16   │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和审理的各项期│  2分  │
│      │限规定。没有正当合法理由拖延的,每有1项扣0.5分,直至扣│     │
│      │完。                         │     │
├──────┴───────────────────────────┴─────┤
│七、行政复议决定(总分:20分)                         │
├──────┬───────────────────────────┬─────┤
│   17   │法定期限内作出正确的复议决定占全年审结案件总数95%以上 │  16分  │
│      │。行政复议决定内容被法院撤销或变更的,有1件扣2分;行政│     │
│      │复议决定错误的,有1件扣2分,直至扣完。        │     │
├──────┼───────────────────────────┼─────┤
│   18   │有行政复议决定审批表。办结的案件应有分管领导审核,并经│  4分  │
│      │主要领导审批;依据规定应报政府领导审批的,需经政府领导│     │
│      │审批。                        │     │
├──────┴───────────────────────────┴─────┤
│八、复议文书制作与归档(总分:11分)                      │
├──────┬───────────────────────────┬─────┤
│   19   │依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法律文书(试行)│  8分  │
│      │格式的通知》(国法函〔2000〕31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
│      │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复议法律文书补充样式的通知》(苏府法│     │
│      │字〔2002〕19号)等文件规定,行政复议文书制作规范,内容│     │
│      │齐全。每缺1项扣0.5分。                │     │
├──────┼───────────────────────────┼─────┤
│   20   │行政复议案件办结后2个月内,卷宗整理齐全并归档。归档不 │  3分  │
│      │及时或卷宗材料不全的,每有1件扣0.5分,直至扣完。   │     │
├──────┴───────────────────────────┴─────┤
│九、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报表及报送(总分:4分)                │
├──────┬───────────────────────────┬─────┤
│   21   │依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完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  2分  │
│      │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国法〔2000〕61号)规定的表式,行政│     │
│      │复议案件统计报表填写齐全、正确,按时上报。迟报1次扣1分│     │
│      │,统计错误1处扣0.5分,直至扣完。           │     │
├──────┼───────────────────────────┼─────┤
│   22   │依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完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  2分  │
│      │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国法〔2000〕61号)规定的表式,行政│     │
│      │应诉案件统计报表填写齐全、正确,按时上报。迟报1次扣1分│     │
│      │,统计错误1处扣0.5分,直至扣完。           │     │
├──────┴───────────────────────────┴─────┤
│十、复议应诉工作总结与宣传(总分:8分)                      │
├──────┬───────────────────────────┬─────┤
│   23   │每半年行政复议机关应对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复议应诉工作│  4分  │
│      │进行总结分析,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同级政府和上级政府法制部│     │
│      │门(市政府所属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总结与分析须报送│     │
│      │市政府法制部门)。                  │     │
├──────┼───────────────────────────┼─────┤
│   24   │开展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研究和探索,每年行政复议工作研究材│  2分  │
│      │料被各类简报刊用1篇以上。               │     │
├──────┼───────────────────────────┼─────┤
│   25   │每年有关行政复议工作情况反映被各类新闻媒体采用1篇以上 │  2分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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