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建立相关的管理、监督和执法体系
1.在用制冷设备(空调、冰箱等)以及汽车空调维修领域替换制冷剂的有关规定。
(1)目前该领域暂无成熟替代产品,使用CFCs的在用家用制冷设备(冰箱、冰柜、空调)及车用空调,仍可继续使用。在维修过程中需充灌制冷剂的,应到本市指定的维修点充灌。
(2)在国家有关部门认证公布成熟的替代产品后,上述领域的CFCs应在正常维修过程中逐步替换成不含CFCs的替代产品。
2.用于维修用途的CFCs的相关管理办法
(1)《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方大会认可在CFCs停止使用后,可以在维修中使用库存或回收的CFCs。
(2)自2006年7月1 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从事维修用途的CFCs的销售、储存时,必须提前向市环保局提出备案申请,经市环保局认定后方可进行。
(3)具备销售、储存CFCs资质的单位和制冷设备维修的企业,必须将CFCs的销售和使用情况进行详细的记录,定期向市环保局报告。
(4)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对我市相关领域的用于维修用途的CFCs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技术审查,并定期予以公布。在国家认证公布成熟的替代产品后,相关领域不得再使用CFCs。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市政府成立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任组长,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的统一领导,制定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规划、措施和监督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负责全市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日常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任务的落实,并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二)落实责任
各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确定的任务,落实责任,抽调专人负责,制定本部门的具体执行方案和工作进度,确保任务的完成。
(三)经费保障
根据开展工作需要制定相应经费预算方案,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统筹解决。
(四)宣传保障
宣传部门要积极宣传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的重要意义,宣传我市开展这项工作的实施步骤、方法和要求,使其具备广泛的社会基础。
四、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