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自2006年7月1日起,禁止在本市销售含CFCs家用冰箱、冰柜及工业商业用制冷设备,此项工作由镇江工商局负责。
3.自2006年7月1日起,禁止审批新建大型建筑工程安装使用含CFCs的中央空调制冷设备,并将此项目列入竣工验收内容,此项工作由市发改委负责,市经贸委、环保局配合。
4.2006年7月1日前,所有用于医用气雾剂、维修、原料和必要用途需要销售、储存CFCs的单位必须向市环保局申报备案,未申报备案的企业禁止销售、储存CFCs,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镇江工商局配合。
5.自2006年7月1日起,除市公安消防支队指定的哈龙灭火器(剂)销售专卖店外,其他经营单位一律禁止销售哈龙灭火器(剂),此项工作由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镇江工商局配合。
6.自2006年7月1日起,所有需购买哈龙灭火器(剂)的单位必须向市公安消防支队申报,经批准并到市环保局备案后,方可到认定的专卖店购买,此项工作由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市环保局配合。
(四)加强制冷维修行业的控制
1.汽车空调、工商制冷、建筑中央空调维修企业,必须配备并使用专门的制冷剂充灌/回收设备,在维修活动中不得随意将CFCs排入大气,不得将CFCs用于冲洗和泄漏检测,在维修已经替代了CFCs的设备时,不得重新使用CFCs。2006年7月1日前,必须向市环保局提出备案申请,经市环保局认定具备CFCs充灌及回收能力后,方可从事CFCs的销售、储存和维修更换业务。此类制冷维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定期向市环保局、交通局及其他主管部门报告CFCs的销售、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五)加强汽车报废行业的控制
具备报废汽车拆解资格的单位,必须配备并使用专门的制冷剂回收设备,从2006年7月1日起,在报废汽车拆解活动中必须先行回收汽车空调中剩余的氟里昂,不得随意将氟里昂排入大气,回收的氟里昂应集中后交市环保局指定的单位储存,此项工作由市经贸委负责、市环保局配合。
(六)建立氟里昂回收再生与储存中心
为应对2007年7月1日全国氟里昂停止生产后市内部分必要领域对氟里昂类物质的需求,更好地利用和储存中央空调、大型工商制冷设备制冷剂替换下的氟里昂,加强对氟里昂使用中的监管,在2006年7月1日前,建立1家具备氟利昂类制冷剂回收和再生能力的昂类制冷剂回收再生与储存中心,负责回收再生和储存全市替换淘汰的氟里昂及报废的家电、商业制冷设备,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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