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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6〕97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六月二日

  关于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履行国际公约,保护全人类赖以生存的臭氧层,根据《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和《中国CFCs/HALON加速淘汰计划》的规定和要求,积极响应国家环保总局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在中国部分省市开展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示范活动的倡议,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及国家关于加速淘汰全氯氟烃(简称CFCs)、全溴氟烃(简称哈龙)和四氯化碳(简称CTC)行业计划中规定的工作目标,加快我市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工作步伐,在2006年7月1日前完成全市CFCs、CTC和哈龙的淘汰,实现全市无CFCs、哈龙以及含有CFCs和哈龙的产品的生产、销售及消费(医用气雾剂、维修、原料和必要用途外)。建立我市医用气雾剂、维修、原料和必须使用CFCs和哈龙的监管体系。

  二、工作内容及责任分工

  (一)发布淘汰名录及替代产品名录

  明确我市必须提前淘汰的CFCs及其替代产品并向社会公布相关名录,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

  (二)加强生产领域的控制

  1.自2006年7月1日起,不再新建或引进生产或使用CFCs、哈龙和四氯化碳的建设项目,此项工作由市发改委负责。

  2.2006年7月1日前,全市所有在生产过程中使用CFCs的生产线都必须改用国家公布的替代产品,不得继续使用CFCs,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

  (三)加强销售、消费领域的控制

  1.自2006年7月1日起,除用于医用气雾剂、维修、原料和必要用途外,禁止在本市销售CFCs,本市销售的制冷、清洗、发泡剂等产品必须为经国家推荐并列入我市替代产品名录的CFCs替代产品,此项工作由镇江工商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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