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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在镇村道路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的通知》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在镇村道路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的通知》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6〕101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关于在镇村道路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五日

关于在镇村道路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的通知
(市民政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民政部关于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通知》精神,为了贯彻执行城乡地名标牌国家标准,规范我市农村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推动地名标准化,以便利农村地区经济活动和社会往来,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决定在镇村道路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地名标志为法定的国家标志物。镇村道路设置标准地名标志工作是城市设标的延伸和扩展,是在城乡真正建立起完善的地名标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和改进政府服务水平的要求出发,充分认识农村设标工作的重要意义,把镇村道路设标工作作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抓好抓实。2006年内,镇村主要道路均应设置标准地名标志;已经设置地名标志的,要按照国家标准,更换成标准的地名标志。今后,凡新建道路标准地名标志设置均应纳入正常基础设施建设范围。

  二、加强领导,健全机构。镇村道路设标,是一项技术性强、工作量大、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与城市相比,农村地区面积更大,人口密度相对较低,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设标工作的任务更重,难度更大。各辖市区、镇政府要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民政、建设、交通、公安、财政、规划、国土、物价、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协调、指导、实施本辖区内地名标牌设置工作。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紧密配合,积极发挥各部门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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