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要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委、市监察局、市司法局、镇江工商局、市安监局、镇江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府八部门)组成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政策指导(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各地要将“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政绩考核,以2005年“环保专项行动” 领导小组为基础,健全组织机构和联席会议制度,结合实际情况,逐级制定工作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保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能,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部门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行政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人员行政责任;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大环境保护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力度;工商部门要依法及时注销、吊销被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供电部门要按照政府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各部门要继续加强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
(二)切实加大挂牌督办力度
各地要围绕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确定一批“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重污染行业工业园区的环境违法问题和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案件,由政府牵头挂牌督办。挂牌督办案件要有明确的目标责任、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督办程序及奖惩措施。各地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要切实加强 “环保专项行动”的工作检查、指导,要组织各种形式的检查活动,督办重点环境违法案件的落实,切实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确实保障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工业园区、建设项目的集中整治等重点工作取得实效。
(三)切实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各级行政监察机关、环保部门要将贯彻执行《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镇江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作为“环保专项行动”的重要工作认真组织实施,直接查办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追究有关部门环境违法违纪行为的行政责任,坚决纠正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违法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