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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等八部门《镇江市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等八部门《镇江市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6〕113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逐步从根本上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市环保局等八个部门和单位共同制定了《镇江市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七月六日

镇江市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市环保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经贸委 市监察局
镇江工商局 市司法局 市安监局 镇江供电公司)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国务院七部门《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06〕74号),切实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环境权益,经市政府同意,2006年6月至11月,继续在全市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切实保证群众饮用水源安全,解决威胁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努力遏制污染事故的上升势头,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二、工作重点和要求

  (一)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

  1.要在2005年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的基础上,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和《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及建筑物要组织清理,取缔所有排污口;清除所有违规的码头、垃圾堆放场、畜禽养殖场,严格控制网箱(围网)养殖活动;在建的全部停建,已建的一律关停、拆除或者搬迁、有条件的保护区要实施封闭管理。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已完成环保审批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05〕152号)要求,对原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报原环保审批机构审核;对超标排放的企业单位要责令限期达标排放;对治理无望的企业和单位,要予以关停和搬迁;对能够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和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污染物综合排放等级。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需清理、拆除和搬迁的项目要在2006年8月15日前制定出具体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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