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市经济普查的通知
(淄政发〔2008〕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国务院决定2008年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和《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经济普查的通知》(鲁政发〔2008〕17号)精神,搞好我市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本次普查的目的是全面调查了解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我市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我市各类企业和单位能源消耗基本情况;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对各级政府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开拓新的就业渠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普查的对象、内容和时间
(一)本次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市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
(二)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三)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8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8年度。
三、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为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淄博市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各有关部门负责相关事项的协调配合。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协调;涉及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市发改委负责协调;涉及经贸方面的事项,由市经贸委负责协调;涉及教育方面的事项,由市教育局负责协调;涉及科技方面的事项,由市科技局负责协调;涉及各级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由市监察局负责协调处理;涉及社团和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民政局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编办负责协调;涉及建筑业、房地产开发方面的事项,由市建委负责协调;涉及信息产业方面的事项,由市信息产业局负责协调;涉及外经外贸方面的事项,由市外经贸局负责协调;涉及公路、交通方面的事项,由市交通局负责协调;涉及文化产业方面的事项,由市文化局负责协调;涉及卫生方面的事项,由市卫生局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负责协调;涉及广播、电视宣传方面的事项,由市广电总台(局)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市质监局负责协调;涉及银行、证券、保险方面的事项,由市人民银行、淄博银监分局、市金融办、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协调。市政府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设立普查办公室,负责本辖区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要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配合,做好普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