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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7]5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

  沈阳市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实施方案(2007-2009)

  为推进自主创新,加快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同意沈阳市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市的复函》(国知发管函字〔2007〕133号)和《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04〕1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全国科技大会精神为指针,以开展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工作为契机,进一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沈阳区域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提高知识产权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水平,增强城市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全面加快沈阳老工业基地振兴和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力争到2009年把我市建设成为创新活力迸发、转化效率提升、管理理念先进、保护氛围浓厚的知识产权强市,为科技、经济、社会和谐、快速、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1.全市知识产权资源得到有效开发,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总量和质量得到迅速提高。其中发明专利增速明显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2.专利运用、实施水平全面提高,重点装备制造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民营中小型科技企业基本建立卓有成效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增强。

  3.区域知识产权战略全面实施,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明显提高,市及区、县(市)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建设进一步加强,并设立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专利等知识产权主要指标纳入本地区经济发展、科技进步或干部业绩考核体系。

  4.知识产权政策法规体系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基本形成,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得到及时、有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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