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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2.2.6 市交通局,沈阳铁路局

  负责及时运送救灾物资,修复灾区损毁的交通设施,确保灾区道路畅通。

  2.2.7 市水利局

  负责发布水情、汛情信息,组织修复农业受灾地区水利设施,做好灾区人畜饮水安全工作。

  2.2.8 市扶贫办

  负责安排受灾贫困地区灾后恢复农业生产的扶贫项目。

  2.2.9 市气象局

  负责及时发布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指导灾区及早采取预防措施。

  2.2.10 市动监局

  负责受灾地区灾后动物防疫工作,督导受灾地区免疫、消毒、检疫、无害化处理、防疫监督等防疫措施,协调疫苗、消毒剂、防护用品等应急防疫物质供应。

  2.2.11 市经委

  负责协调相关工业企业生产救灾所需物质。

  2.2.12 市卫生局

  负责开展医疗救治和灾区疾病控制及卫生监督工作。

  2.2.13 市林业局

  负责补办救灾过程中林木采伐审批指标,负责林业抗灾救灾工作。

  2.2.14 市农电局

  负责灾区电力供应,保证救灾期间的电力需要,及时抢修受损电力设施。

  2.2.15 市商业局

  负责组织协调受灾地区灾害发生期间的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2.2.16 市供销社

  负责落实救灾所需化肥、农药等物资的储备和供应。

  2.2.17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负责落实对参加保险的受灾户的现场勘查与理赔工作。

  2.2.18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负责移动通信网络的畅通,为现场抢险救灾部门提供必要的通信设备。

  2.2.19 应急办

  (1)汇总、核查灾害有关情况,提出处置意见,并及时报告应急指挥部,为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2)研究提出农业防灾减灾工作计划,安排农业防灾减灾的具体工作。

  (3)及时收集、反映与农业有关的自然灾害预测预报信息。

  (4)指导农业抗灾救灾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

  (5)提出农业救灾资金的分配意见,参与资金管理工作。

  (6)根据应急指挥部安排,负责落实一定数量的抗灾救灾物资的储备工作。

  (7)了解和督导受灾地区落实农业防灾减灾工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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